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同一城市内的,只设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不准超出其覆盖范围发展用户。
第八条 边关、部队、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当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覆盖时,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在进行系统改造时,必须按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在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覆盖时,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
第十条 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的,应当向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交纳所需费用,但原有资产所有权归属不变,并保留呼号和自办节目。
第十一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已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变为有线电视站或者有线电视站变为有线电视台的,应当按设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终止或者暂时停播的有线电视台、站,应当在拟终止或者停播30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播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准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站或者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
有线电视台、站不准出租频道或者播出时段。
第三章 有线电视的设计和安装
第十五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须将有线广播信号加入有线电视网,与有线电视共缆传输。
第十六条 设立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委托持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和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