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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6)74号 1996年8月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发展,根据《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并会同市科委组织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园区内重点发展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一)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业;
  (二)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业;
  (三)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四)新材料技术及其产业;
  (五)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业;
  (六)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业;
  (七)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业;
  (八)其他在改造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业务;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人员,并且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有十万元以上资金,并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每年总收入的3%以上;
  (七)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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