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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
 (1995年1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0日辽宁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章 投资与项目管理
  第四章 规划、土地与基本建设管理
  第五章 劳动人事管理
  第六章 优惠待遇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加快园区建设,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由凌水园区和马桥子高科技工业区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园区是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向传统产业扩散高新技术的基地。
  园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海洋工程、生物工程、高效节能、环境保护等高新技术及其产业,以及其它在改造传统产业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园区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训。
  第五条 鼓励中国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园区内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咨询活动。
  禁止兴办污染环境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
  第六条 园区内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七条 园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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