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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保税区企业审批审批登记管理办法

  (五)合法开业证件;
  (六)资金信用证明;
  (七)环保评价书;
  (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联营企业还应提交合同、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委派书、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第九条 需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在领取批准文件(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后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登记注册

  第十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中文本):
  (一)登记注册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委派文件;
  (五)住所和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合法开业证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的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企业凭营业执照,向保税区税务机关纳税登记,向金融部门办理银行开户。
  第十三条 企业改变登记事项,应持有关证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经营期满、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持有关证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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