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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

大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
 (大政发(1993)18号 1993年2月15日)

  第一条 为及时协调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辖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与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生意见分歧、纠纷或在其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困难时需由政府主管机构协调解决的,可按本办法进行投诉和解决。
  第三条 大连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承办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的主管机构(以下称投诉处理主管机构)。
  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中心综合处、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为接受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窗口(以下简称受诉窗口)。受诉窗口应建立接受投诉的值班制度,设立并公布投诉电话。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亦应确定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行政负责人;
  (二)已批准设立的或正在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及其代表。
  第五条 投诉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面谈、电话等方式向受诉窗口投诉。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处理的有关资料。匿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六条 投诉人将投诉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或提请仲裁机构裁决的,受诉窗口不再接受投诉,已接受的投诉亦不再继续进行处理。
  第七条 受诉窗口在接受投诉后,要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传递单》,并尽快将投诉材料转报投诉处理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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