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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四川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
 《四川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方案》的通知
 (二000年六月二十三日 川办发〔2000〕58号)


  省财政厅提出的《四川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方案
         (省财政厅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我省各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自成立以来,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国债政策,在为国家筹集建设资金、维护国债信誉、方便群众买卖国债、培育国债市场、打击黑市交易等方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随着我国财政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债发行方式逐步与国际接轨,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市场化,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债工作的历史使命。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整顿金融秩序、化解金融风险的指示精神以及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就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提出如下方案。
  一、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的主要原则
  本方案所称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从事国债发行、兑付和转让业务、且未办理股票交易业务(已开办股票交易业务的财政国债中介机构不在此列)的机构,包括财政国债服务部、财政国债服务中心和财政证券事务所等。
  对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进行整顿的主要原则是: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根据本地区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和分步实施撤销工作。县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和无债权债务、且人员安置问题已妥善解决的市地州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应先予以撤销。全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撤销工作必须在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撤销后,其原有债权债务及资产均应移交给同级财政部门,现有人员也应由当地财政会同人事等有关部门妥善安置。
  二、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从化解金融风险、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工作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县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和既无债权债务、且人员已得到妥善安置的市地州级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原则上均应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予以撤销。全省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整顿及机构撤销工作必须在2001年12月31日前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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