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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四)装有枪支弹药的包装箱应当有铅封,铅封及工具应当指定专人严格管理。零箱武器、弹药应当装箱、加封、加锁或者入柜保管,并有明显的零箱标志。随弹配套的元件,一般应当随弹同箱保管。
  (五)禁用品弹药在条件允许时应当单独存放,危险品应当存放在危险品库房中。
  (六)训练和勤务工作中出现的危险品弹药,未经技术鉴定不得运输和重新存入库房,业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清理和处理。
  (七)经批准报废、退役的民兵武器、弹药应当及时上交到省军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保管;未及时上交的,按照堪用品实施管理;报废的高射武器在处理、利用前,由配备单位保管。
  (八)武器、弹药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查,保证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九)武器零件、工具、小型仪器应当上架保管,摆放整齐。卡(签)上标明的数量、质量应当与实物一致。光学器材应当装入放有干燥剂的光学箱内保管。
  (十)定期观测、登记库房内的温湿度,适时对库房进行通风、降湿。
  (十一)仓库中的训练和执勤用武器,应当标明枪号存入铁柜上锁保管,并在柜上贴牌,标明品种和数量,定期进行擦试保养。与武器配套的备件、附品、工具、装护具应当随武器一同保管。
  第二十二条 使用民兵武器装备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随意射击、投掷。
  (二)用与武器不同口径、式别的子弹射击。
  (三)随意拆卸武器或者改变其性能。
  (四)在弹药库房内穿带钉的鞋或者进行拆、装木箱作业。
  (五)在库房内拆卸弹药。
  (六)不按照规定处理瞎火弹、不爆弹。
  (七)随意摆弄和动用他人武器弹药。
  (八)动用民兵武器、弹药狩猎。
  (九)携带民兵武器弹药探亲访友或者游玩。
  (十)动用民兵武器弹药参与械斗和处理民事纠纷。
  第二十三条 动用民兵武器、弹药,应当严格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组织正常的民兵军事训练、战备执勤,由县级人民武装部批准,并报军分区备案。
  (二)维护社会治安、除兽害等非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动用武器、弹药,应当逐级上报,由省军区以上军事机关批准;因特殊情况紧急动用武器、弹药时,应当边动用、边报告。
  (三)动用民兵应急分队执行任务需要携带枪支弹药时,应当逐级上报,由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并报沈阳军区和总参谋部备案。
  (四)县级人民武装部需要动用保管在现役部队弹药库(含连队代管部分)的民兵武器、弹药或者进库作业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调拨等有关手续,通知有关部队后方可进入库房,并认真履行登记手续。弹药库和连队的领导及执勤人员有权查看有关手续,对手续不符者,应当拒绝其进入库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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