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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
 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对口支援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34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委《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18日
         关于在全省开展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 2000年6月2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厅字〔2000〕13号)、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基〔2000〕20号)和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黑发〔1999〕16号),我省将实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我省的实际出发,发挥大中城市、经济发达地区学校的优势,本着量力支持和不增加受援学校经济负担的原则,以学校之间对口支援为基本形式,以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为支援对象,以义务教育阶段相对薄弱的学校为重点,通过对口支援,促进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缩小农村学校和城市学校教育水平的差距,为“搞好二次创业、实现富民强省”的跨世纪目标服务。
  二、实施范围
  (一)支援单位:
  1.大、中专学校;
  2.城市市区、县城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中小学校。
  (二)受援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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