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3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规划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组织开展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各类开发区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工矿资源城市发展规划、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等八大类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修编要充分体现跨世纪战略意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同步提高;要处理好城市与区域、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注意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的保护,提高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要依法搞好城市重点开发区、重点保护地区和重点地段的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切实加强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城镇及城乡居民点与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当前应重点发展县城和中心镇,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新一轮城乡规划修编工作要在3年内完成。
二、严格城乡规划的审批。城乡规划审批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各市、县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布局等规划,须经省城市规划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技术鉴定,修改完善后,按有关规定,依法报国家、省或市审批。详细规划也要组织专家审查,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后,经市、县政府审批。重要详细规划须经省建委组织专家论证。城市总体规划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变更的,要依法报批准机关审批。
三、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要强化城乡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特别要加强对各类开发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的规划管理。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经过批准的城镇体系布局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小城镇和村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对擅自修改规划、违反规划的,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