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关于
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黑政发〔2000〕49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经贸委《关于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的意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6月19日
关于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的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为了进一步创造宽松的经济发展环境,扶持和促进我省重点企业的发展,使其成为在国内国际具有较高知名度、优良品牌和市场竞争力的强势企业,以此拉动全省经济的发展,我们将对省内66户在国家和省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较高的重点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重点保护。现将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支持重点企业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帮助重点企业解决在深化改革、转机建制和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经贸委每年对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复查和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免除。
二、建立重点企业重要情况通报联络制度。重点企业要与省政府建立快捷的联系渠道,如遇有重大问题,可直接报告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立即以快报形式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省经贸委要加强对重点企业在政策方面的宣传、指导工作和有关信息的快速传递工作,并与重点企业实行微机联网,加快信息的双向交流,保证将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和文件迅速传达到企业。
三、建立重点企业协调例会制度。对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省经贸委将召开有关部门联合办公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请省政府主管领导协调解决。
四、建立重点企业保护登记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对重点企业的收费、罚款、检查、评比等项工作,必须按照《黑龙江省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坚决杜绝对重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对《实施意见》中没有规定的,如在重点企业开会,要求企业领导参加的各种学习班,需企业出资的各种书刊,企业自己订阅之外的报纸、杂志的征订等,必须事先到省减负办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对违反规定向重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重点企业可以拒绝并向省减负办举报。省减负办可根据情况责成有关部门追究承办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