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规划管理。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项目的规划审批后的跟踪监督,对建设工程性质变更和新建、改建、扩建中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要依法查处;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应及时按规划许可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要及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证;对于不合格的,要责令纠正。凡规划部门未出具认可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发给房屋产权证等文件。
六、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要对所审批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行规划公示制度,采取有效形式为广大群众了解和参与规划创造条件,并逐步建立城市规划听证制度。
七、加强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各地要针对规划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规划管理的法规体系,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要尽快制定出台《宁波市违法建设处理办法》,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认真查处和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不断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八、大力普及城乡规划知识。要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规划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市行政学院和县(市)党校要把城乡规划专业知识列为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必修内容。向社会各界普及城乡规划知识,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提高全民规划意识。
九、抓好规划队伍建设。加强规划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严格队伍管理,重视廉政、勤政建设,大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要加大科技投入,稳定专业技术骨干,开展城乡规划研究,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理论水平和设计质量。建立公开、规范、透明的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切实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城乡规划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中的矛盾和问题。鉴于我市规划收费已经取消,各级政府要把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城乡规划工作领导或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乡规划是关系现代化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通知》的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把《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通知》的情况书面报市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