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规划工作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和城乡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任务和具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于搞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具有极为重点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城乡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通知》提出的基本原则,紧紧围绕我市城市化战略,科学确定城乡建设发展和布局,促进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的集中统一管理。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对城市规划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规划管理权限下放的要立即收回,切实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
三、抓紧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各地要根据《通知》部署和全市规划工作会议确定的规划编制工作进度,落实编制与审批工作计划。上半年,要完成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报批工作,并着手制定实施办法。按照《
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的要求,在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抓紧做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切实改变村镇建设的散乱状况,促进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市)和江北区要优先组织力量,重点抓好中心镇的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年底前完成。各
县(市)所在城镇要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认真做好详细规划的编制和重点地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工作,并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报批。凡建设项目所在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建设项目不符合详细规划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证。
四、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完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制度。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积极本人计划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动参与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认真做好项目的选址,合理配置国土资源,节约使用土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建设用地必须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确需发迹规划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要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批。对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的,要依法查处;对有关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