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体育、交通测绘、房管所、城市公用事业等经营型与社会公共事业型相混合的事业单位,通过改组、改造,将其逐步推向市场。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广电集团、报业集团、文化产业集团。
政府在继续加大对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非经营型事业投入的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教育:在强调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和支配作用的同时,积极探索办学体制改革,推进教育产业的发展。发展民办教育和合作办学,尤其在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创造条件实行股份制办学,大胆尝试国有民办、国办民助等形式,选择部分非义务教育段国办学校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转制或改制为民营学校,使教育行业中一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向经营性国有资产转换。
医疗卫生: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根据我市实际,一方面要抓紧研究部分医疗机构通过剥离其原有的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使其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另一方面,要将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的有关部门,如后勤服务、门诊药房等,从医院内部分离出来,成为社会化服务的经营实体。
文化:博物馆、图书馆等社会公共事业需要政府为主投入,同时积极吸收民间资金,鼓励民间力量举办特色、专业博物馆、图书馆,其它如剧场、剧团、群艺馆等要逐步推向市场,转变成为经营性的企业法人。
三、实现国有资产置换的基本途径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评估国有资产,使资产在竞争中定价,在市场中确定最合适的经营方式。
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置换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实行开放性置换。在行业选择上先易后难,从非国有资本容易进入的领域做起,从非国有资本容易接手的企业开始。对已转制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要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整合,集中优势企业,在进一步理顺产权关系基础上,加快置换国有资产,对不能变现的经营性资产暂作股权处理。对尚未转制的独立核算国有企业要加快实行公司制改造,在企业转制中直接置换变现国有资产。对扭亏无望或经营不善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在落实有关安置政策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公开拍卖,收回部分国有资产。
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置换,结合机构改革、政企分开,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逐步实行。首先要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理清可以经营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次对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经营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要采用资产有偿使用、租赁等方式,以此推进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换进度。第三积极创造条件,吸纳多方投资,形成公司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