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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市政府办公厅在收到市政府各部门请示件后,承办处(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送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审核。内容重要的,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核报市长、分管副市长批示。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在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报请示件时,一般应提出供市政府领导同志决策时参考的明确建议。除特殊紧急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将请示件直接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承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必须做到情况准确,依据可靠,条理清楚,简明扼要。要全面细致地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约请有关部门同志一起沟通情况,发现问题也可提出修改建议,由部门决定是否采纳。
  (三)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非市政府系统的部门和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请示件,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职能处(室)应根据请示的不同内容分别处理:1.属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或经市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项,可直接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2.属市政府办理的事项,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如涉及多个部门的,应明确主办部门,并由主办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如部门意见不一致的,按前述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把关),然后送分管副秘书长核报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对需转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的,应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和反馈时限,加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并负责催查办。
  (四)请示件一般应在受理承办起的15天内办结。办理难度较大,15天内确难办结的,应适时将办理情况告知来文单位。对紧急事项、突发性事件和抢险救灾等特急请示件,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对办结的请示件,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来文单位。
  (五)市政府办公厅应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请示件的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通报的内容包括:请示件的体例格式是否规范,行文关系是否得当,涉及其他部门的事项是否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虽经协商但未取得一致意见,主办部门在报送市政府审批时是否充分反映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告中有否夹带请示事项,有否将请示件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等。
  三、加强督查,畅通政令
  (一)在市政府制定政策或做出决定之前,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表意见,敢于说真话、说实话,不能回避矛盾。对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决定,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不允许各取所需、自行其是。重大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各部门办理市政府交办文件,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回复。
  (二)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市政府处理日常事务的综合性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及时、定期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市政府文件、会议和市政府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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