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各级各部门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商品和劳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财政拨款的服务和工程项目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有条件开展政府采购的地州市县,要尽快建立机构,开展工作。没有条件或自己组织采购成本过高的,可委托省或地州市集中采购。要强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4、建立奖惩机制。对地州市实行收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县级财政实行收入上台阶奖,充分调动地州市县增收的积极性。继续完善经费包干管理办法,建立财政支出效益评价制度和财政资金使用目标责任制,将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与部门的工作目标任务挂钩,明确部门(单位)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责任。对既完成工作任务又节约支出的给予奖励;对管理不力、造成损失浪费、工作任务完不成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惩罚。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管理和监督各单位的经费开支,对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财政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相应核减其经费预算,有关部门要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15、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积极推行综合财政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按规定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积极推进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收入,逐步从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按一定比例统筹过渡到纳入国库集中收付,建立综合财政预算制度,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16、加强政府债务监管,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政府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使用政府性外债,必须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省级各部门及地、州、市、县政府无权自行举借外债。经省政府批准举借的政府性外债,坚持“谁举债、谁负责,谁使用、谁归还”的原则,到期不能归还的,由省财政通过预算或银行强制扣还。政府职责内的公益性、基础性社会事业发展项目使用外债的配套资金和偿债资金,一律从各级各部门的预算盘子中支付。除世行、亚行项目借款和省政府统借的外国政府贷款外,各级财政不得对其他借款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17、加强财税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把一些重要的财税改革措施和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加大财税执法力度,保障财税法规的全面、正确贯彻落实。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以“科技兴税”为突破口,大力实施“金税工程”,推进征管现代化进程,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建立税收征管质量监督机制,规范管理,量化责任,硬化考核。深入、持久地开展财税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扩大财税干部和公民、法人的财税法律意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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