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利率执行,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贴息2个百分点。
5.银行对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和原材料所需资金积极提供出口信贷。
(二)外汇管理
1.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配件和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人员出国(境)
1.对经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经贸业务人员出国(境)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
2.简化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由省外经贸厅和省外办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出国(境)任务审批和办理护照、赴港澳证件等有关事项的具体操作办法。
(四)出口退税
对企业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原材料及散件,实行统一的出口退税政策。
(五)保险鼓励
为境外加工装配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和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
(六)进出口经营权
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优先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办程序
各有关审批部门在企业申办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计经委共同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并要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简化现行的申报程度,缩短申报时间,方便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
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外汇风险审查,只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及购汇及外汇汇出的,由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汇风险及来源审查意见。各级外汇管理部门在材料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报或审批手续。
四、组织实施工作
(一)境外加工贸易由省外经贸厅牵头,会商省计划与经济、财政、外事、公安、外管、海关、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省计经委会同省外经贸厅根据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浙江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业、产品指导目录》。省外经贸厅负责境外市场的了解和开拓、境外的投资环境调研等。要建立境外加工贸易投资项目库和境外投资环境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