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外经贸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关于
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0〕22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外经贸厅、计经委、财政厅《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日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若干意见
(省外经贸厅 省计经委 省财政厅 1999年12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7号文件及其有关配套文件精神,鼓励我省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对于扩大商品、资金、信息、技术和人员的双向流动,带动我省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的出口,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我省的对外开放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指导思想是:充分发挥我省产业优势和企业自身优势,以贸易为先导,以加工生产为基础,积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努力把它培育成我省出口的一个新增长点,使它在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在行业上以我省比较有优势的机械、轻工、纺织服装、化工医药、建材冶金、电子等为主;在投资国别上,以东南亚、非洲、中南美洲和中亚等为重点,逐步扩大到东欧、西亚等地区;在投资主体上,鼓励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赴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在投资方式上,可以实行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
二、鼓励和优惠政策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及国务院办公厅〔1999〕17号文件的精神,企业经国家批准赴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可以享受以下鼓励、优惠政策。
(一)资金支持
1.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可从银行得到中长期贷款,并享受50%的贴息。
2.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3.获境外加工贸易批准证书的企业,已向主管财政机关办理境外企业财政登记和产权登记的,自获利起5年内经批准所获利润可充实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