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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库管理技术性强、要求高,必须加强行业监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对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凡我省范围内已建、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的所有水库,其建设过程和运行管理,都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有关水库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水库管理单位、水库业主都要认真及时落实监督意见。
  (一)新建水库要符合流域规划,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署规划同意书。不论是哪个部门建设的水库工程,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建程序报批。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要建造防汛管理用房和水文设施,配备报汛及报警系统,确保供电、道路和通讯畅通。水库必须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各水库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水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并将结果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注册登记和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汛前,各水库主管部门要按省防汛防旱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进行防汛检查,落实防汛措施。
  (三)对各类水库要按规定编制年度控制运行计划,报水库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报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水库要抬高汛限水位,须经同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在建水库工程的年度度汛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应抄送有关防汛防旱指挥部备案。水库管理单位或业主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和防汛防旱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四)水库大坝必须依法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建房、排污、弃渣;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开发利用水库旅游资源,应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旅游项目设置和旅游设施建设必须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安全实施行业监督。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1亿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督。
  四、落实水库的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经费
  要根据水库规模设置相应的专管单位或专管人员。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必须建立专门的管理单位。其他小型水库,有条件的也应建立管理单位,没有建立管理单位的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必须掌握水库工程及其管理的基础知识。各级政府要重视水库管理单位领导素质的提高,逐步使大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型及小(一)型水库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管理单位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各地要统筹解决水库的维护运行管理经费,水库的发电、供水等经济收入应优先用于解决维护运行管理经费的不足。对以防洪为主的水库,其运行维护管理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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