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配送中心和配套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加快建设自有的配送中心;鼓励生产企业或物流公司与连锁企业通过股份制等办法,联合建立配送中心。要加快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行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提高连锁企业管理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五)加快培育人才,提高人员素质。积极引进连锁经营人才,通过举办培训班,组织考察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以适应连锁经营发展的需要。
三、政策措施
(一)连锁企业发展资金的筹措,以企业自筹为主,各级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连锁企业发展连锁门店,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各金融机构应积极给予支持,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对连锁企业经营生鲜食品设施及现代化管理设施投入的所需贷款,各级财政可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贴息。
(二)妥善解决连锁企业税收征纳问题。对跨地区经营的连锁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直营连锁店,报经省国家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增值税可由总部向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对连锁店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业务的,其增值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31号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三)优先安排连锁企业经营用房。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的商业服务用房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连锁企业,连锁企业对其租用的营业用房进行装修的,应征得产权人同意,属于国有产权的,有关管理部门不得因装修而加租。对原有商业用房改建扩建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新增面积的有关规费。租用公房的国有、集体连锁企业,购买其经营用房产权的,可享受一次性价格优惠20%。
(四)简化连锁企业工商登记手续。连锁企业的总部、分店向各自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总部办理法人登记,分店办理营业登记。连锁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其他地区开设分店的,可持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向所在地工商、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对于连锁企业开设的特许连锁分店(加盟店),按现有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五)扩大连锁企业经营范围。连锁企业在主业经营的基础上,以便民为目的,经批准可经营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卷烟制品(包括进口卷烟)、非处方药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代办公用电话等项业务。对有关专营、专卖商品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申请办理。鼓励各地烟草专卖企业直接在连锁店开设零售网点。对卷烟、食盐等专营商品,可由专卖企业按连锁企业总部提出的计划统一配送。推动药品零售业的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
(六)确保连锁企业商品运输畅通。大中城市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向市区各门店配送商品车辆的特殊需要,应积极支持,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