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允许学校部分车辆办理营运证。
(六)对企业和社会力量用于建设校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捐款,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项目所需的银行贷款,金融部门应予大力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可区别情况,给予适当贴息。
(七)在后勤社会化的初创时期,学校应根据轻重缓急原则对严重陈旧、老化、超负荷运转的供水、供电、供气、地下管道及食堂设备等后勤基础设施,进行一次维修和改造。5万元以上必需的非营运性质的大型后勤设备购置和维修,仍由政府和学校投资。学校应继续对后勤给予必要的政策与经费支持,对后勤人员的经费可采取3年内逐年递减的办法。同时,学校应承担后勤与有关部门和服务对象的协调工作。
(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从大处着眼,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改革要做好不断保持和提高原有的服务和质量水平,使其顺利、健康地发展。
(九)学校后勤实行社会化改革后应该收费的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要做到项目清楚、规范合法、收费合理、逐步到位。
(十)省和地、州、市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建立以后,为满足高校发展而增建的各类后勤服务设施,一般均由服务中心统筹建设并管理。
(十一)为保证高校后勤改革的顺利进行,各高校应理顺校内的各种经营关系,统一校内市场,由学校后勤实体去规范经营,以促进校容的改观,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服务。
六、改革的组织保证
(一)成立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组织领导工作,制定改革的总体方案和实施步骤,协调和落实有关政策,审定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
(二)在领导小组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加强与各高校的联系与配合;督促各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的实施;收集整理资料,组织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发现和研究有关问题,编制简报。
(三)在领导小组下设立专家咨询小组,主要由各高校分管后勤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同时聘请省有关部门、省高校后勤管理研究会及有关的学者专家参加。主要任务是负责向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意见,评估各高校改革方案及工作,参与督导,协助总结经验。
(四)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各高校均应成立后勤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由校领导担任组长,并制定改革方案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组成省高校后勤服务中心,承担本省的高等学校后勤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