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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为保证后勤社会化改革平稳有序地进行,在各高等院校后勤改制前后勤部门暂缓进人。
  (六)对未能竞争上岗的在编后勤服务人员,各校应作好分流、消化工作,积极组织培训,帮助他们转岗或继续到后勤服务实体再竞争上岗。
  (七)全省各高校后勤服务部门转制为各类企业化经济实体后,一律按现代企业劳动人事制度,实行公开招聘,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用人办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各校在定岗时,要争取大多数的在编后勤服务人员都能上岗。
  (八)目前由学校自行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电话等服务项目及生活用品采购等,凡有条件的地方,到2002年均应以合适的方式交由省、市组建的后勤服务中心或交由相应的行业部门管理,由其向学校提供相应的服务。
  (九)为培养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进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以贵州大学、贵州工业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财经学院、遵义师专为试点院校。试点院校在2000年底完成规范分离,组建后勤服务实体,按新机制运行,并将改革的阶段经验总结报送省教委。
  五、改革的相关政策
  (一)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应采取扶持政策,以加快改革步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后勤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指导,各级计划、财政、物价、税务、公安、工商、国土、建设、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高校后勤改革。
  (二)从7月1日起,高等学校新增建的学生宿舍(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按项目隶属关系由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规划,从快审批,在减少基建前期规费方面实行相应优惠政策,并协调减免其城市配套费、绿化保证金、人防设施配套费、排污费等。直接服务于学校的非经营性项目,需另征用土地的,应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给予行政划拨或无偿划拨。
  (三)在校外建设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应享受校内同类建设项目相同的优惠政策。
  (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成立的各种高等学校后勤服务实体,所从事的为高等学校提供餐用副食购销及其他服务性业务的,均应享受改革前的相应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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