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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我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

  三、改革的目标
  (一)我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从2000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省绝大部分高校基本实现后勤社会化,建立符合我省高等教育特点与需要的新型高等学校后勤保障体系。
  (二)改革的目标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到2000年底,我省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争取成建制地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后勤服务实体,与学校形成甲、乙方关系,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建立监控机制,逐步改事业拨款为服务收费。第二步,从2000年底到2002年底前后,在高等学校后勤系统规范分离的基础上,逐步按地区分别组建成跨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中心,各高校分离出来的后勤服务实体,一般都通过并入、托管、联办、连锁、股份合作等形式进入服务中心,以专业化、集约化、企业化等形式,承担我省高等学校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四、改革的主要内容和作法
  (一)我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内容,总体上包括学生生活后勤、教职工生活后勤以及学校管理、教学、科研等服务性工作。
  (二)为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改革的重点是学生生活后勤,主要是学生宿舍(公寓)和食堂的改革。
  (三)在新建的学生宿舍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方面,应坚持主要依靠并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金的方针,省和地、州、市政府(行署)可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四)各高等学校对原来的后勤方面的国有资产,要及时清查核实和进行产权登记,明晰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不流失。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可根据不同用途,以优惠价租赁给后勤服务实体使用。
  (五)各高等学校后勤改制后,对原属学校事业单位编制的后勤人员,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进行管理,保留原职级待遇。在对他们执行后勤服务实体内部制定的企业工资待遇的同时,保留原本人的档案工资。国家和省出台事业单位工资政策时,按照相应的规定调整档案工资,对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由原校有关部门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原学校同条件退休人员的待遇,并列入原校退休人员进行管理,原有的住房改革及公积金、公费医疗、退休金以及殁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均享受原学校在编人员的同等待遇。若国家对在编人员作出有关社会保险的新规定,则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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