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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紧急重大情况,是各地、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是正确应对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但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存在迟报、漏报、甚至瞒报紧急重大情况和事件的现象,致使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不能及时掌握信息,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的及时处理。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
  当前,我省政治、经济形势是好的,改革开放和各项建设事业稳定发展。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中,一些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些问题如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往往会引发一些紧急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各地、各部门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麻木不仁、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官僚作风和怕捅漏子、怕影响政绩的错误思想,进一步转变观念,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和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抓实这项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过问紧急重大情况的报告工作,经常调查和分析研究本地区、本部门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及时发现和掌握事件的苗头,并采取应对措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要建立健全紧急重大情况报告责任制
  (一)凡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大灾情、疫情和其他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地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在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跟踪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二)省有关部门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紧急重大情况时,必须同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并注明已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三)为确保报告时效,一般情况下,重大紧急情况经各地、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同意即可上报;特别紧急的,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值班人员可在向本地或本部门负责同志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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