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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原则上由财政补贴。为鼓励借款人在校期间偿还贷款,借款人在校期间贷款的利息全部由财政给予补贴,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不再给予贴息。学生违纪或因留级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每年申请一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四、修订《通知》第六条
  学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生所在学校及担保人或介绍人、见证人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有关部门及其所在学校必须在协助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清收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五、增加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内容
  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并与金融机构签订银校协议。
  银校协议中应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校后,应将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移交新就读学校。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其去向通知贷款金融机构。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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