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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7月10日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市教委、市财政局 2000年6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在利率水平上对借款人给予适当优惠。
  二、修订《通知》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担保方式贷款和信用方式贷款。
  申请担保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可以申请信用方式助学贷款。但学生应提供符合银行规定的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由所在学校与银行签订有关协议。
  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担保。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担保和贴息。
  三、修订《通知》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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