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阶段。严格按照
《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选举的具体时间由各区县政府统一确定。
(四)总结验收阶段。依法对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检查,并总结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二、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依法进行
(一)关于居委会的组成。居委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和委员共5至9人组成。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青少年教育、老龄工作等工作委员会。居委会成员可以兼任各委员会主任。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事业干部经过选举可以担任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职务。
(二)关于居委会的选举。
1.选举机构。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居民推举的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2.选举方式。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小组一般由15至50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选举2至3名居民代表。一般实行差额选举,当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时,也可实行等额选举。
3.候选人的产生。居委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由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5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候选人一般应多于应选名额1至2人。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时,以无记或股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4.介绍候选人。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情况,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5.投票选举。严格按照
《选举办法》进行。选举结果经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后公布,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6.完善组织。新一届居委会班子产生后,要及时召开新一届居委会成员会议和居民会议,成立居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保证居委会组织健全和工作正常运转。
三、换届选举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明确工作机构。各区县政府要成立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成立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在借鉴试点居委会换届选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是按照
《选举办法》,对选举过程的各个环节及时进行指导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