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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举办招聘会应当由主办单位向市劳动保障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主办单位的《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组织招聘会的申请书;
  (三)主办单位与合办、协办单位的合作协议;
  (四)举办招聘会地点的租用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招聘会期间合法使用场地的文件;
  (五)招聘会的组织方案和会场平面图;
  (六)拟发布的招聘会广告样式;
  (七)主办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自接到主办单位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职业招聘洽谈会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主办单位持《批准书》向市公安部门报送安全保卫方案。市公安部门自接到安全保卫方案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招聘会广告进行审核。
  拟发布的招聘会广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招聘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
  (二)招聘会名称及举办的时间、地点;
  (三)招聘会的规模(如展位设置情况、参会单位数量等);
  (四)招聘会的服务内容;
  (五)参会办法;
  (六)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
  第十六条 获准举办招聘会的单位,擅自变更招聘会内容的,视同未经批准举办招聘会。如确需变更有关内容,应当向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招聘会内容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发布启示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当对参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材料包括:
  (一)招聘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二)招聘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招用人员的批件及招聘简章;
  (三)招聘单位介绍信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当保障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和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
  招聘会举办单位应于招聘会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招聘会情况报告交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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