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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5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3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政〔2000〕4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四日
         关于鼓励引进境外资金的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扩大招商引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吸引境外资金的国内公民(不含党政机关现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及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在职干部)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和国外机构(以下统称中介人)。
  第三条 对引进境外资金来我省投资的中介人,经所在地外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确认后,按资金到位额的1.5%给予奖励,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凭验资报告,经当地政府和外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在项目运营一个月内,向中介人先行支付0.5%,其余1%待企业或项目上缴财政税收后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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