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按新劳险字〔1995〕291号文件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的,应从何时改正过来的问题。根据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对1993年1月1日至107号文件下发之日退休的人员,凡按新劳险字〔1995〕291号文件计算的养老金低于按107号文件计算的,应从107号文件下发之日起改正过来。过去的不予补发。
六、关于原从事特殊工种,以后改变工种当干部的职工,可否提前退休的问题。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八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作业累计满九年以上和从事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十年以上的职工,以后改变工种当干部或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均可按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七、关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企业基层干部提前退休问题。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可比照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所谓“工作条件相同”,应以基层干部是否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为条件。凡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可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手续。凡不直接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不能按提前退休工种办理退休手续。
八、关于企业干部落聘当工人或工人被聘当干部,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企业干部落聘当工人或企业工人被聘当干部,凡在现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应按现岗位办理退休手续;在现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原则上仍按原岗位(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但对已超过50周岁的落聘女干部,其从事现岗位工作的时间可放宽到3周年。
九、关于从事特殊工种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而按病退处理的职工如何减发养老金的问题。原从事特殊工程的时间达到规定的年限,但按病退处理的职工,其减发2%养老金的年限应计算至达到特殊工程退休年龄之日止。
十、关于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职工能否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1999〕137号文件规定,凡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应准予办理退休手续。至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通过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十一、关于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如何办理退休手续的问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的,应由本人申请,企业签署意见,经接受其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签章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个体劳动者应由本人申请,经接受其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他合法的中介机构审核签章后,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其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直接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