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养老保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新劳社字〔2000〕4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行署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劳动人事)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公司),中央驻疆各单位,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各地就养老保险工作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自治区予以明确。经反复研究并征求部分地区意见后,现就有关部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问题。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应以缴费年限为主。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的,应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原则上应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但对1989年以前参加工作,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不含补缴年限),连续工龄满15年及其以上的(连续工龄的计算仍按新政发〔1981〕386号文件执行),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促进养老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可允许其按本人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下同)补足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对补缴年限的缴费基数,应按减去相应年限个人帐户记帐利率后计算,下同)。单位或本人不愿补缴的,应作一次性处理,并解除保险关系。
二、关于国有企业在《
劳动法》实施前招用的临时工的退休问题。国有企业在《
劳动法》实施前(1995年1月1日前)招用的临时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应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原则上应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按自治区有关规定作一次性处理。但对其中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连续工龄满15年及以上的,可允许其按本人退休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15年(但不得超过15年)缴费后,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单位或本人不愿补缴的,应作一次性处理,并解除保险关系。
三、关于基础性养老金的计发基数问题。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基础性养老金计发基数可以是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可以是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是基于当时我区尚未实行自治区级统筹而作出的规定。目前,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实行自治区级统筹,为了切实体现“公平”原则,便于统一和规范化管理,对目前仍按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基础性养老金。同时,在确定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以及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也统一改按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准。
四、关于“买断工龄”的职工重新就业后,原缴费年限是否继续承认的问题。所谓“买断工龄”,实际上是企业自行确定的对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不能因此抹煞劳动者以往的缴费年限。对“买断工龄”的职工,无论其是否重新就业,原有的缴费年限(含可视同缴费年限)都应继续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