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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新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
  1、由企业根据社会保险申报、登记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离休、退休、退职时间、养老金待遇水平、详细住址、身体健康状况和直系亲属情况等。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表》,为离退休人员建立数据库。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每月按规定时间将本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及待遇调整情况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中的相关资料打印清册送企业和离退休人员本人复核无误,取得离退休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连同清册转送代发机构。
  四、代发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清册和离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根据离退休人员本人意愿开立银行帐户,其帐户可以是储蓄存折、卡,也可以是信用卡等磁介质(以下简称帐户)。
  五、代发机构将为离退休人员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帐户的情况和离退休人员领取帐户清册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在规定的时间,根据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数据资料打印《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表》,经至少两个岗位审核后,制作代发软件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连同发放明细表、支票等送代码机构代发,并完成每月社会化发放的归档工作。
  七、代发机构每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表》及明细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通知各分支机构,并将养老金及时划入离退休人员银行帐户;同时为新增离退休人员办理帐户,将异地发放的养老金打印汇款单及时汇出。
  八、离退休人员从代发机构领取本人帐户。每月在规定限期后,凭个人帐户就近从代发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领取当月的养老金。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以享受代发机构的上门服务。
  九、关、停、破产企业的离退休人员,个体经济组织、自由职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无单位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对其管理的退管组织,无法落实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

第三章 社会化发放形式

  第八条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采取下列发放形式:
  一、委托国有商业银行、邮局发放。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国有商业银行、邮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有商业银行、邮局“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有商业银行、邮局代发养老金”的有关通知规定和要求办理。
  二、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邮局、国有商业银行办理邮寄发放或异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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