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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0〕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就业”的方针,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第16次常委会议关于筹集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的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筹集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的对象:自治区和中央驻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
  第三条 筹集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的标准:
  (一)月工资额1000元以下的,每人每月1元;
  (二)月工资额1000至1500元,每人每月2元;
  (三)月工资额1500元以上的,每人每月3元。
  第四条 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由各单位以在职人员上年度12月份全部工资额为基数,按捐赠标准将全年应捐额于每年10月份发工资时一次性收取。各单位收取的献爱心捐赠就业费于11月底以前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献爱心捐赠就业费作为城镇就业补助费的补充。
  第五条 献爱心捐赠就业费使用范围:
  (一)劳动力市场建设费;
  (二)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补助费;
  (三)城镇劳动预备制培训补助费;
  (四)就业、再就业贷款贴息;
  (五)特殊困难群体就业补助费;
  (六)小额就业专项借贷资金;
  (七)免费职业介绍补助费;
  (八)就业业务费。
  第六条 献爱心捐赠就业费分自治区、地、州、市(县)三级进行筹集,谁筹集,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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