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驾驶员、乘务员,须经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乘务员的从业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承包、租赁等),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交费合理。各城市要制定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鼓励经营者和驾驶员签定的合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要对有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委托管理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城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符合委托管理单位资质条件和只收费不服务,个体经营者强烈不满的要依法坚决取消其委托管理资格。委托管理单位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核发。
要定期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经常开展规范化服务竞赛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引导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弘扬正气,优质服务。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已施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国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目前已缴纳一年期营运证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经营者,视为政府一次性的一年期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在出让新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时,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结合出租汽车与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协调发展、强化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数量、期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规范经营权有偿转让行为,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转让经营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转让时,须向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在固定场所公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转让经营权,对私下转让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和非法所得。
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和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的增值部分足额上交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严禁挪作他用。转让费的其余增值部分归转让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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