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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等六部门2000年自治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对部分小组成员及办公室进行了调整(新政阅〔2000〕35号),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增补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副处级监察员雷志农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要在各级党政的统一领导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地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细化目标,明确责任,硬化措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责任和分工
  在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为了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1.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换发新证,纠正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工商局、经贸委配合;
  2.查处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工作,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贸委配合;
  3.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纠正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以科研费、临床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和宣传费、促销费、赞助费、劳务费等形式从药品销售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物价局配合;
  4.规范医药价格行为,解决各类药品“虚高”定价等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经贸委、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5.清理整顿涉及医药购销方面的规定和文件的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厅、经贸委配合。
  五、方法和步骤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清理阶段(6月1日--6月30日)
  1.认真学习,健全机构。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导中央及自治区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目标要求,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已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的地区,要尽快制定工作计划,部署本地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尚未健全机构的地区要尽快健全机构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各地要将工作机构、联系电话等情况于6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2629949)。
  2.自查清理内容。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医药购销行为,重点是对本地区药品生产经营有关证照、产品、价格、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对1998年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漏洞,要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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