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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财政厅等八厅(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经济实体脱钩改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各举办单位要积极支持脱钩改制工作,及时出具相关核准文件,按照“人员跟着企业走”的原则,对原机关工作人员,本人申请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根据单位和本人情况予以妥善安排,支持资产核实、产权界定等工作,不得隐瞒资产或随意撤走资金,确保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脱钩改制企业,要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制定脱钩改制方案等工作。审计报告应对企业的初始投资、对外投资、经营期内形成的利润及使用去向、所有者权益等情况反映清楚。
  第七条 界定企业产权应依据审计报告提供的企业各种经济成份的投资比重,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进行。凡有无形资产投资成份企业的产权界定,将依据无形资产评估报表提供的数据确定。
  第八条 对资不抵债企业和三无(无场地、无资金、无人员)企业要予以撤销。由原举办单位处理债权债务并安置企业职工。具备破产或拍卖条件的可按法定程序破产或拍卖。
  撤销企业应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防止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发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纯属于个人的挂靠企业要解除挂靠关系。
  第九条 实行整体买断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应付医疗费,按政府有腾部门批准的数额,可在净资产中进行剥离。
  第十条 企业职工买断本企业的产权,交易价可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20%。
  第十一条 发生经济纠纷和经济案件的企业,原则上待结案后再脱钩改制。
  第十二条 与原举办单位脱钩改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股权),由同级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持有。投资经营公司代表出资人对脱钩改制企业实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脱钩改制过程中的出售产权的收入缴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国库。
  第十四条 企业办理脱钩改制批准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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