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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实际已不执行,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办法》(川办发[2005]25号)。)
*注:本篇法规中“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的相关规定已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8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22日)废止(原因:已被2002年1月18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代替。)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已经2000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中伟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
      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4件规章进行修改,对1件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规章(4件)
  (一)《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有偿转让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7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发布,1997年12月2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修正)
  1、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偿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收入收缴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度。”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四川省制止牟取暴利实施办法》(1995年8月1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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