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说明》的通知
(2000年5月30日 粤高法[2000]18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各市、县(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和《对<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打击婚姻关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重婚
第一条 根据《
刑法》第
二百五十八条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第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第三条 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十八条、第
八十四条、第
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重婚自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