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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于2000年7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22日

             贵州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2000年7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个人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国外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 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宗教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宗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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