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上街区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由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编制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应当贯彻繁荣经济、促进流通、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方针,坚持布局合理、结构合理、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十条 鼓励建设和发展集散面广、辐射力强、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商品交易市场,限制重复建设。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及外商,均可依法投资建设商品交易市场。
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不得建设商品交易市场。
第十二条 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
(三)具有与交易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场地;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同时建设停车场、供排水设施、防火安全设施、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配套设施。
第十四条 建设商品交易市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占用公路和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建设食品交易市场应当避开有毒有害场所。
第十五条 在市区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市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向县(市)、上街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建设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设资金及场地使用证明;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商品交易市场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场交易的商品种类;
(二)市场辐射地区该种类商品的生产能力、消费量和流通量;
(三)市场交易量、交易金额和对周围地区辐射能力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