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二000年一月十五日
郑州市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的前提下,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在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内的所有单位。但实行企业化管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企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以下列方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一)兴办经济实体;
(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出租房产、土地及其他国有资产;
(四)利用其他方式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四条 市、县(市)、区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行为实施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行政、房产、土地、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一)财政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的资金;
(三)保证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的其他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