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违法建筑物、扣押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和其他财物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送达查封或扣押财物通知书,并向违法行为人出具查封、扣押财物清单。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干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依照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三条、
《实施条例》第
三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二)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出让、转让、出租等形式用于非农业建设,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八十一条、
《实施条例》第
三十九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三)破坏种植条件,依照
《土地管理法》第
七十四条、
《实施条例》第
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一至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