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现行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4日)废止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8号)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4月24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市长 翁福琳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寿山石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寿山石资源开采、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寿山石是指储藏于我市寿山乡、宦溪镇、日溪乡境内地表或地下可用作雕刻工艺品的叶腊石。
第四条 寿山石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或破坏寿山石资源。
第五条 对寿山石矿的开发和利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开采”的原则进行,实行保护性开采。禁止乱采滥挖及其他破坏性开采。
第六条 晋安区人民政府及其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寿山石矿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地矿主管部门负责勘查寿山石资源、制定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对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行监督。
福州市和晋安区的公安、工商、林业、环保等部门以及晋安区寿山乡、宦溪镇、日溪乡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寿山石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