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89号)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洪永世
二000年一月三日
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银行代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收缴的管理,方便单位和个人缴款,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的收缴管理。
附税、附价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务部门所处税收罚款的收缴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依据收费或罚款决定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代缴。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次收费金额在200元以下、及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可由收费单位和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直接收取现金,并按收费或罚款项目统计汇总,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中汇缴通知书,于收款的当日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银行代收确有困难的,经同级政府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四条 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协商确定,有代理收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的代收机构(以下称代收银行)。
第五条 代收银行与财政部门应签订代理收费协议或委托收缴罚款协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费及代收罚款网点分布;
(二)代理收费及罚款的方式;
(三)收费及罚款资金划转和对帐;
(四)收费及罚款票据的使用;
(五)服务质量要求。
第六条 代收银行及其代收网点由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专门用于银行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的票据,必须经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并由代收银行在收款时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