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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八)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饰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九)住宅小区具备物业管理条件。
  第二十八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主管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颁发《吉林市住宅小区建设合格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吉林市住宅小区交接合同》。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设计施工的技术标准、规范,并按照质量标准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由开发企业负责。
  开发企业与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房地产开发经营

  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当到开发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受让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
  第三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理商品房屋预售登记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二)建设项目的计划、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证明;
  (五)商品房屋预售方案、分层平面图和物业管理方式;
  (六)向境外销售的商品房屋,应当同时提交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的项目在产权确定之前不得进行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屋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屋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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