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的启动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5%。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实行先地下后地上、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项目外的配套设施由政府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项目内的配套设施由开发企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住宅小区按照规划全部建成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并填报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建管交接申报表,同时提交有关文件,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综合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凡是新建(包括正在建设)的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做到建设、管理、服务一体化,按照物业管理达到质量合格、设施配套、布局合理、功能齐全。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标准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组织进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产权部门不得办理产权手续。
第二十六条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用地审批文件执行情况;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情况;
(五)物业管理设施落实情况;
(六)各种档案资料完备情况;
(七)其他验收内容。
第二十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一)小区内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二)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满足设计要求;
(三)小区公共绿化达到要求标准,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地分布合理,花坛、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四)供气、供气、供热设施达到有关设计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
(五)电力、电讯线路、邮政设施齐全,路灯、电话、有线电视、动力设备正常运行;
(六)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各项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标准;
(七)消防设施齐全,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