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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一)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其中自有流动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八条 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先到市开发主管部门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按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有关规定评定。开发企业按照企业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开发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开发企业同时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二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市场需求,编制房地产开发项目年度,确定当年房地产开发项目。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开发主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包括人防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开发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开发企业。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必须开发主管部门领取该项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书》,并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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