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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日)废止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6号)


  《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已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现公布施行。

                          2000年5月26日
        吉林省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试行)
       (2000年5月26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公民更多地了解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根据会议的建议议程和场所条件,决定是否设公民旁听席、旁听席席数,以及旁听的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设公民旁听席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旁听会议。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会议内容、公民报名情况和旁听席席数,确定旁听人员名单,并及时通知旁听人员。
  第五条 旁听常委会会议的公民,应当按规定时间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办理旁听手续,并在指定席位旁听会议。
  第六条 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时,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常委会办公厅反映;旁听会议时,须遵守旁听须知,听从会议安排。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不能遵守本办法或者会议要求的旁听人员,可以劝其退出旁听席。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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