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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
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案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0日)废止
《鞍山市钢材市场管理办法》修正案
(鞍山市政府令115号 2000年2月28日)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非钢材生产企业超储积压、以物抵债的钢材,关停并转企业和停缓建项目积压钢材,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自行上市销售。
2、将第十八条修改为:钢材交易成交后,必须开据税务部门制发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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