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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7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7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07)(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0)(发布日期:2010年11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6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规章修正案(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5日)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00年2月22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张利藩
                           二000年三月一日
        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运载车辆。
  第三条 凡在鞍山市市区内生产、改装、销售、使用、维修和保养机动车及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市环保、公安部门联合组成鞍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综合防治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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