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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条例

  (一)著作类,包括专著、译著、编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论证报告、咨询报告、咨询方案;
  (四)社会科学方面的音像作品及电子出版物。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每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申报评奖的成果没有达到相应奖励标准的,该项奖励空缺。
  第十三条 参加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或者个人,依照下列规定申报:
  (一)市级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成员可以直接向所在的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申报;
  (二)本市非社会科学社会团体的,可以向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有关单位(系统)申报;
  (三)非本市的可以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第十四条 评审组织在评议和表决时,出席人数不得少于评审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获奖成果得票数必须超过评审组织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
  第十五条 最终审定获奖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及其作者,由评审委员会在《长春日报》上发布公告,告知有关人员可以查询。自公布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为审核异议期,如在该期限内无异议,则获奖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如果有异议可以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对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 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其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
  非本市人员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将其获奖业绩转给本人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有关评审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专项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后,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由获奖作者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奖励证书,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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